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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须情况危急且有见证人

发布时间:2026-08-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周某与前妻育有儿子周甲、女儿周乙。去年9月,周某因病入院,不久医院就出具了《病危(病重)通知书》。原单位同事到医院探望时,周某请同事拨通了单位领导王某的电话,在通话中表示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房屋全部归儿子周甲所有。当时周某神志清晰、表达顺畅,王某在电话中当即提醒:“口头说没用,要准备遗嘱。”5天后,周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若干银行存款。

  今年初,兄妹俩因遗产分割对簿公堂。周甲认为,父亲在病危期间作出的遗产安排属于口头遗嘱,所有遗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周乙则提出,父亲当时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却没有这么做,因此那番电话中的表述不具备遗嘱效力,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经审理,结合医院诊疗记录和在场证人证言查明,周某作出相关表述时虽处于病重状态,但意识清楚、沟通正常,客观上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请他人代书等法定形式订立遗嘱,且王某已经在通话中明确提示需要订立正式遗嘱,周某最终未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固定其财产处理意愿,不符合口头遗嘱要求的“危急情况”的法定要件,即只有存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紧急障碍时,才能适用口头遗嘱规则。

  此外,当时听闻周某表述的王某系通过电话远程接听,并未在遗嘱订立现场见证,也不符合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据此,法院认定,周某的涉案口头表述不构成有效口头遗嘱,判决遗产由周甲、周乙二人均分,周甲需退还此前侵占的属于周乙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老人对身后事的安排没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原因恰恰踩中了口头遗嘱的两个法定“红线”。其一,口头遗嘱的适用前提从来不是“病危”,而是“客观上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真正危急时刻。周某当时虽已收到病危通知书,但诊疗记录和证人都证明他神志清楚、表达顺畅,手边有手机可以录音录像,身边有探望的同事可以帮忙代书,甚至接电话的王某都特意提醒他“口头说没用,要准备遗嘱”——他明明有充足的条件用法定形式固定意愿,却只作了口头表态,本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自然不符合口头遗嘱的适用前提。其二,法律要求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在场”是指身处遗嘱订立的现场,能够亲眼确认遗嘱人的状态、亲耳听到遗嘱的内容,而王某远在电话另一端,根本不具备见证人的法定资格。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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