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借款人谎称有资产状况较好的亲友能为其担保,事实上却另请他人假冒亲友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之后,未能按时还钱,且无财产可执行。出借人诉请假冒“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辩称签署的是他人名字,其没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责任。假冒“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冒用特定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意欲使法律效果归属于该特定人的情况,可准用代理规则。A冒用B名字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合同双方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B并未参与合同缔结过程,未作出意思表示,亦未作出追认,故《借款合同》中保证合同并未成立,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假冒他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签署了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不诚信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当主债务逾期时,作为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人应理性思考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切不可碍于义气、情面,或为蝇头小利而为他人提供担保,更不可陷入签署的不是自己名字就可以高枕无忧的错误认识。
(作者:崔鹏宇 作者: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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