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龙庆银)2019年1月14日,三穗县一男子王某因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被三穗法院罚款2000元。
王某是一起经济纠纷的被告,三穗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通知其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法院门前,王某从妻子手中接过法律文书看后,当即全部撕毁,并丢弃在法院门前台阶上,扬长而去。
当时正值上班时间,来往法院人员目睹王某撕毁法院法律文书情况,多人看到台阶上被丢弃的法律文书碎片,造成恶劣影响。
三穗法院干警发现后,立即调取监控录像,对王某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取证,并驱车到王某的住所,但王某不在家且未接听电话,法院干警即交代王某亲友转告王某应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到法院接受处理。但直至当日上午11时,王某仍未到法院接受处理,三穗法院即将王某拘传到院。在处理过程中,王某意识到其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执法带来不良影响,自愿接受处罚并书面进行了悔过。
王某故意撕毁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三穗法院根据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法院宣读处罚决定书后,王某随即到银行交纳了罚款。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