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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发布时间:2018-09-14  来源:央视网-新民晚报  字体大小[ ]

   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今天上午,国家卫健委举办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了三个文件的有关情况。

  原标题: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新民晚报北京今日电 (见习记者 潘子璇)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今天上午,国家卫健委举办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了三个文件的有关情况。

  三种类型

  “互联网+医疗服务”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执业资质

  在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上,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生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首诊说“不”

  诊疗范围上,互联网医院须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文件还提出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全程留痕

  监管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互联网医院方面,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应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此外,文件还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医药新闻网摘编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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