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蒋子勤 胥英)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使案件在再审阶段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喀什中院审监庭加强再审案件调解力度,于8月18日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
2014年1月21日,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30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95公里处,与李某的重型牵引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秦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李某负同等责任,秦某无责任,秦某丈夫张某及女儿等遂向法院起诉。
经过一、二审判决处理后,张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指令本院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死者秦某父母年事已高,女儿尚年幼未成年,生活无自理能力,面对家庭成员的变故,生活确实遇到了实际困难。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并多次给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单位耐心地做工作,说明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并要求被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原告着想。经过多日的努力,被告最终愿意在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增加15万余元赔偿金,原告看到了法官们所付出的辛勤工作,手捧着调解书流下来激动的、满意的热泪。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内部问题最好的方式,也是体现法律柔情和人性的一面。这件案件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达到各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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