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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伽师县法院院长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6-07-26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赵剑琪)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院长艾尔肯·艾木都拉亲自参与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2016年1月16日,刘某驾驶一辆商用轿车,行驶至十字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直行中买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剐蹭,致摩托车摔倒受损,驾驶人买某和乘车人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警察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买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买某和吐某被送往某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买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买某和吐某住院期间,刘某只支付了买某和吐某的医疗费用,其他各项费用刘某以买某也存在过错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案发后,虽经交通警察部门、派出所、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多次调解,但双方态度强硬,根本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买某和吐某便将刘某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令双方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院长艾尔肯·艾木都拉能亲自到庭担任审判长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院长艾尔肯·艾木都拉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详细了解案情后,首先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然后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半步,收效甚微。院长艾尔肯·艾木都拉没有气馁,紧紧抓住刘某和买某目前居住在同一小区且俩认识这一关键点,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邻里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功夫不负有心人,院长的真情感动了当事人双方及原告的家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刘某当场付给买某和吐某住院期间的其它各项费用6000元,当事人双方现场握手言和。买某和吐某表示,今后仍要和刘某人处好关系,共同维护好民族团结,不能因此而断掉来往。至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得到了化解。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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